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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汇

结汇

结汇的概念
  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的本币的行为。结汇有强制结汇、意愿结汇和限额结汇等多种形式。 

    强制结汇是指所有外汇收入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不允许保留外汇; 
    意愿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结汇与否由外汇收入所有者自己决定; 
    限额结汇是指外汇收入在国家核定的数额内可不结汇,超过限额的必须卖给外汇指定银行。 
  目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强制结汇制,部分企业经批准实行限额结汇制;对境内居民个人实行意愿结汇制。 

结汇方式
  结汇方式是出口货物发货人或其代理通过银行收结之外汇的方式。结汇方式代码分为汇付, 托收,信用证和其他。 

  1.汇付包括: 

  (1)信汇:买方将货款交给进口地银行,由银行开具付款委托书,邮寄出口地银行,委托其向卖方付款。 

  (2)电汇:进口地银行应买方申请,直接用电报发出付款委托书,委托出口地银行向卖方付款。 

  (3)票汇:买方向进口地银行购买银行汇票迳寄卖方,由卖方或其指定的人持票向出口地有关银行取款。 

  2.托收包括: 

  (1)付款交单(D/P):指卖方托收时指示托收行,只有在买方付清货款时才交出单据。 

  (2)承兑交单(D/A):指买方承兑汇票后即可取得单据,提取货物,待汇票到期时才付货款。 

  3.信用证(L/C):信有证是银行在买卖双方之间保证付款的凭证.银行根据买方的申请书,向 卖方开出保证付款的信用证,即只要卖方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银行就保证付款。


结汇要求
  国内单位取得以下的外汇收入的必须结汇,不能保留外汇。 

  1.出口或者先支后收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收入的外汇。其中用跟单信用证/保函和跟单托收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可以凭有效商业单据结汇,用汇款方式结算的贸易出口外汇持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 

  2.境外贷款项下国际招标中标收入的外汇; 

  3.海关监管下境内经营免税商品收入的外汇; 

  4.交通运输(包括各种运输方式)及港口(含空港)、邮电(不包括国际汇兑款)、广告、咨询、展览、寄售、维修等行业及各类代理业务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收入的外汇; 

  5.行政、司法机关收入的各项外汇规费、罚没款等; 

  6.土地使用权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外汇,但上述无形资产属于个人所有的,可不结汇; 

  7.境外投资企业汇回的外汇利润、对外经援项下收回的外汇和境外资产的外汇收入; 

  8.对外索赔收入的外汇、退回的外汇保证金等; 

  9.出租房地产和其他外汇资产收入的外汇; 

  10.保险机构受理外汇保险所得外汇收入; 

  11.取得《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的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的净收入; 

  12.国外捐赠、资助及援助收入的外汇; 

  13.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结汇的外汇。 

  14.外商投资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可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金额以内保留外汇,超出部分应当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通过外汇调剂中心卖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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