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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现金异常帐项
现金异常帐项

这里说的现金指的是库存现金,不包括其他货币资金和银行存款,现金异常帐项,指的是现金帐项上体现的异常的发生额和余额,这里所谓的异常指的是现金的收支不符合现金流动的常规,现分述如下:
一、异常的现金发生额
   我们知道,现金是一种速动资产,作为一种支付手段,在卖卖双方互不信任时,现金交易对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省事的交易方式,按照《现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金交易适用于企业零星的采购款项和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收付,企业采取现金交易, 主要是为了方便和及时,所以,现金收付有其合理的地方,但现金交易与通过银行系统进行的转帐交易相比,其安全的性能要差一些,对金额较大的款项收付,企业通常采用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所以对于企业帐面体现的大额的现金交易,其本身是一种违背常理的现象,现分析如下:
1、大额现金支付款项
分录为:借记:存货类科目/应交税金(增值税进项)/管理费用/营业费用/待摊费用,贷记:现金,其特点是贷方现金发生额较大。按会计制度的规定,零星小额的采购及费用开支可用现金支付,对于金额较大的款项支付应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支付,但在一些非公有制企业,现金由老板直接控制,其管制比较不规范,大额现金采购货物或支付费用的现象确实普遍存在,有的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的采购款项会计帐上均以现金支付处理。对于大额现金支付款项,其业务的真实性常常让人怀凝,对于本地采购付现,企业从银行取现,再将现金支付给供应商,如果金额只在几万元人民币,从道理上讲也说得通,但对于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以现金支付,从实际操作来看有诸多不便,虽然是钱货两清,现金交易,但大额现金随身携带,其安全系数差,如果企业真以现金支付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况:一是企业平时向供应商以现金采购,平时不做帐务处理,或采购所需现金由老板垫付,但等累积到一定量时再一起开发票报销,所以帐面上才体现一次支付大额现金,其本身并不是真的一次支付,而是多次小额支付的汇总报销;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取出现金存入老板或公司采购人员个人卡上,再通过个人卡转帐方式向供应商支付款项,实际上并不是真的报现金给供应商,现在的支付手段很先进,完全能解决这个问题。
大额现金支付,还有四种异常情况:一是企业本身存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事实,但因供应商实行发票价和非发票价两种价格供货,如要开发票其加收的税点很高如8%以上,而从市场上卖票的企业买发票,其收取的税点较低如4%以下,此时企业可能从市场上买票平帐,从而在帐面体现大额现金支付;二是企业虽然存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事实,但由于供应商是个体户或个人,其不愿意提供发票或其本身不能提供发票,此时企业为了平帐,不得已从第三方买发票平帐;三是存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事实,但由于供应商不能或不愿自已提供发票,而通过第三方向企业提供发票,企业帐面体现现金支付;四是企业本身不存在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事实,纯粹是为了偷税而从市场上购买发票虚增成本费用。在这几种情况里,企业因没有与供票方发生交易,通常不会从银行转帐,所以帐面处理为支付现金。当然,企业购买用于冲帐或偷税的发票可能是真发票,也可能会搞到假发票。
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公路内河运输现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通过认证比对抵扣,所以说假发票的市场已经很小,但对于普通发票,假发票的市场仍然很大,所以说对于大额现金采购或费用支付,在进行稽查时要给予必要的关注,如有必要,应以此为线索对其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实质调查,应向企业索取支付现金的依据说明,因为即使从个人卡上转帐支付,其个人卡上应有付出记录,可以通过向银行调查,确认其收款人的身份,是否系供应商或提供劳务方的相关人员,或直接到对方进行外调查证,如果企业说是直接报现金给客户的,这已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认定。
我们说大额现金付款,那么,现金支付金额到底在多大才叫大额现金支付呢?这个问题我认为应该这样来界定:如果假设说这笔大额现金付款的交易可能是假的,首先要分析由于这笔虚假的大额现金交易,会给国家的税款造成多大的损失,如果取得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取得的增值税节税率是17/117=14.53%,企业取得的企业所得税的节税率应该是:[(100-17×11%)×25% ]/117=20.96%,企业取得的个人所得税中的股东红利税的节税率是(100-1.87-24.53) ×20%/117=12.58%,总的节税率=14.53%+20.96%+12.58%=48.07%,如果企业虚开五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其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增值税/附加税/企业所得税/股利税)是50000*48.07%=24035元;如果是大额现金付款所取得的是普通发票,企业只能取得企业所得税和股东红利税的好处,其中企业所得税的节税率为25%,股东红利税的节税率(100-25)*20%=15%,总的节税率(企业所得税加股东红利税)=25%+15%=40%,如果企业虚开五万元的普通发票用于做帐,其对国家税款造成的损失是50000*40%=20000元;按道理说只要可能对国家税款造成10000元的损失就应进行实质性调查,但由于在沿海等经济发达地区,现金交易已非常普遍,如对两三万元的现金支付也要进行实质调查,会增加税务稽查的工作量,增加执法成本,可能会忙不过来,而且还可能会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以我个人认为对于现金支付的款项应该是对于增值税发票柒万元以上进行实质性调查,普通发票壹拾万元以上进行实质调查,当然,如果经向企业常规了解认为确有可凝之处,那么对于金额较小的现金支付已应该进行实质性调查。具体金额多大才进行实质性调查,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当然不论怎样做都难免会产生漏网之鱼,但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
2、大额现金收款
   分录为:借记:现金,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税金(增值税销项);或借记:现金,贷记:应收帐款/预收帐款。其特点是借方现金发生额较大。大额现金收款与大额现金付款的分析过程是一样的,首先,按照会计制度及银行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大额的营业款项应通过银行的结算系统进行结算,但实际上大额现金交易已是非常普遍的事实,在这里面也可能隐藏一些猫腻:一种情况是挂靠开票;这在施工行业比较普遍;第二种情况是代熟人或朋友开票;第三种情况是应客户的要求帮助其实施上游开票结算;第四种情况是卖票,因为一些企业在销售商品时由于客人不要发票,而企业又不主动申报这部分收入,从而使得帐面库存越来越大,企业从帐务安全的角度老虑,往往向一些比较熟悉而又需要发票的企业卖票,这样既赚取了发票税点,又平掉了企业帐面的负担,比如在钢材、化工、布匹经销企业,这种情况都比较普遍。前三种情况,因款项可能转入别的单位或由别人收取现金,第四种情况,企业对外出卖发票,因买票企业考虑到资金的安全不敢打取转款取回的方式,所以企业只能作收到现金处理。
    对于大额现金收款,特别是受票方为异地客户的情况,应对其交易流程进行实质认定,取得相关佐证对交易是否真实进行支持。  
二、 异常的现金余额
1、大额现金长期挂帐
这里的现金指库存现金,也就是人民币及外币现钞。现金是流动性最强的一项资产,是一种交换媒介,企业保存现金的目的是为了应付日常零星开支,如支付小额采购款项、支付日常费用、偿付债务等,通常企业保持现金的额度控制在三至五天的开支限额,具体金额多少因企业的规模大小不同而有所区别,企业占用一定的现金是必要的,企业保存库存现金要占用一定的管理成本,而且不能参与周转,又不能生出利息,所以说企业保持大额的库存现金,从经济上来讲是不划算的,这里说的大额现金指的是金额超出企业正常备用金规模5倍以上,如小企业20万元以上的现金结余,中型企业30万以上的现金结余等,这里的长期挂帐指的是挂帐期在一个月以上,对于大额现金长期挂帐,通常有四个原因:
一是资本不实抽逃资本,按公司法的规定,企业有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规定,有的地方的税务局有不成文的规定,申请一般纳税人要有50万元的注册资本,有的企业为了生意上的原因,也会把注册资本做大一点,但企业可能不需要这么多资金参与周转,特别是在业务尚未开展起来之时,所以股东取现收回投资,挂在现金帐上,还有一种情况是,企业办这个公司的注册资金是通过别人垫资申请办下来的,执照办完后垫资人把资金取走了或转走了,并虚挂在现金科目中,造成大额现金长期挂帐;
二是资金被人挪用谋利,这种情况在国有企业时有发生,在委托管理的企业中也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如经常有媒体报导企业高管、财务人员挪用资金的现象,当然也有可能是企业将资金用于短期投资项目,其收益归入企业小金库或小集体谋利;
三是企业取出现金或转出用于对外投资兴办企业,帐上不列入“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而虚挂在现金科目中,企业这样处理的目的可能一是隐瞒关联企业的事实,避开因关联交易可能带来的税务调查;二是隐匿投资收益,进而达到其偷税漏税的目的,三是企业会计处理差错挂错帐目。
四是企业实现利润股东分配红利,取走现金虚挂在现金帐上,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有偷漏股东红利税的嫌疑,因为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股东分红应由企业向股东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股东红利税),个人所得税(股东红利税)的税率为20%,这个税率很大,企业股东可能不愿意交这个税,但又要分红,而虚挂现金帐上是最简单的办法,但这种处理方式很笨,是一种顾头不顾尾的办法。
企业大额现金而长期挂在现金帐上,中小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的结构体现为,货币资金在资产结构中占有的比重加大,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所占的比重相对减少,从总体来看企业的规模与其注册资本不相匹配,但因为资产负债表上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三个项目,所以从资产负债表上看,即便是货币资金所占的比重较大,也不能确认企业就一定存在有大额现金挂帐,但如果货币资金中存款的比重很大,则其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收入也会大,在企业不存在借款利息时,其损益表中的财务费用项目通常会以相应的负数列示,如财务费用没有出现与货币资金相适应的负数,则说明企业存在大额现金长期挂帐,如果大额现金长期挂帐系资本不实或抽逃资金所致,则应以冲减资本和货币资金后的资产负债表相应指标作为纳税评估指标计算依据,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应予以披露,如系资金被人挪用,注册会计师在其出具的审计报告中也应予以披露,如果是对外投资而长期虚挂现金帐户,则主管税务机关应有一个实质性认定的程序,如果是股东红利分配未税挂帐,则地方税务主管部门应有一个实质性认定的程序,对其偷税问题加以确认。对于大额现金长期挂帐,应对其历史形成过程进行审查,要查出企业从什么时候开始出现虚挂,查实其虚挂的累结过程,其虚挂的原因认定。
2、现金余额出现负数
现金支付必然要有现金实际付出,帐面如果已经没有现金余额,即库存实际没有现金,企业是没办法进行现金支付的,从数学的角度来说,现金余额出现负数,即是企业现金本期支出数大于期初现金余额加上本期现金增加数,从理论的角度来讲,这是不可能出现的事情,但如果企业帐面上又实实在在地出现了现金负数,那只能有以下几种可能:
一是股东替企业垫付的支出款项交由会计做帐,本应计入“其他应付款—某股东”明细科目,但会计误记入“现金” 科目贷方,从而出现现金余额负数,因为很多民营的中小企业,其现现金直接由老板掌控,财务上并没有设置现金日记帐,平时没人注意现金是否够用,而会计又大多为兼职或会计太大意;
二是已收到费用单证或采购进货发票尚未付款本应计入“应付帐款”或“其他应付款”贷方明细科目,但会计误记入“现金” 科目贷方,从而出现现金余额负数;
三是企业有虚构成本费用列支,如虚开采购发票做帐,虚列费用支出等,在企业存在虚列成本费用列支的情况下,因为并未实际发生现金支出,所以企业不会从银行提取现金,但虚列的成本费用又被会计计入“现金” 科目贷方,从而出现现金余额负数,特别是企业出现长期大额现金余额负数时,更有虚构成本费用列支的可能。
四是企业可能存在帐外经营行为,因为在企业存在帐外经营行为时,企业的营业款项收取和材料费用支付大都通过老板的私人卡号进行,也就是说企业没有从外帐上体现的开户银行提取现金的习惯,这种习惯的延伸在帐面的体现就是因为不需要从企业外帐银行提取现金,故而也不会去考虑外帐上是不是还有库存现金,而企业的会计又不负责任,可能好几个月都没有认真看帐了,结果现金负了几十万,而且负了大半年也不知道,从而造成长期大额现金负数,企业可能存在帐外经营行为,是企业长期大额现金挂帐的原因之一,而企业帐外经营是产生隐匿收入偷税的根本原因。
如果怀疑现金余额负数是企业虚构成本费用列支或帐外经营而造成的,那么,同样有一个实质性认定程序问题,因为怀疑未别是事实,所有的结论或认定必须建立在有真实的事实与有合法可靠的证据的基础之上,唯有如此,才能经得起检验。


作者:春荣2688    2009/10/31 9:57:51    回复此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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